大中华区下两岸四地分属四个不同法域,四个法域间私法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在管辖权、法律适用与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诸方面都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与困境,四个法域之域内法及跨域之双边协议对这些法律冲突的解决有所规定,但缺少系统全面之规定,多为单面性规则,或参照国际私法之规则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没有体现出大中华区区际私法的特殊性。两岸四地区际私法冲突的背后是利益的冲突,完全着眼于本法域的法律利益制定单面性规则,或表面上的冲突规则之形式趋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中华区区际法律冲突。大中华区法律冲突协调应该以法律利益协调为出发点和目的,从独白走向商谈,建立法域之间、法院之间、立法者及利益相关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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