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第23/2005号上诉案的争议焦点,从表面上看在于民事责任认定上的争拗,但其实质关系到法律本地化的问题,即是否敢于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提出自己独立的司法见解。医疗行为二元化的缺陷,引发对管辖权变更的思考:若不把公立医疗机构中医疗行为看成是公共管理行为,使之与私立医院的医疗行为达成一致,从而把医疗事故民事权益争议的管辖权统一归属初级法院管辖,使管辖法院与适用法律统一起来,不必通过1991年4月22日第28/91/M号法令转介,从而理顺法院、法官与法律适用之间的三者关系,达到确保司法判决之公正,杜绝日后审理类似案件有可能再引发的医疗行为争议,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舒缓积案压力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同时本文还对司法判决书、裁判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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