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当然不能停留于表面上的“法律移植”分析,而必须对法律移植理论进行加深和拓展。具体而言,本文在第二部分应用图奥里的法律三层次构成理论分析了葡萄牙法的完整构成,论证了回归前葡萄牙法实际上被“强制直接置入”澳门,排斥和限制澳门本地法律文化;而回归时葡萄牙法实际上是被“准强制直接置入”澳门,这导致当今澳门法构成的残缺———没有本地专业法律文化和大众法律文化,而仍寄生在葡萄牙法律文化之上。第三部分引用历史数据以及现今澳门人口、语言、旅游、投资、贸易资料,证明从古到今在澳门存在的葡萄牙利益相关者极少、澳门与葡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关联性也极小,葡萄牙法律文化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且说明葡萄牙法律文化本身是欧洲后进的法律文化,并不值得澳门效仿。第四部分论证应透过法律共有的深层结构来理解澳门法自身,实施“去葡萄牙化”改革,并且借鉴与澳门文化最为接近的大中华区法律文化以及适用于全球范围的国际统一法,建构本地法律文化,澳门法才可能适合本地需要并且独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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