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就是说,要取得公平和公正的裁判结果,必须使司法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检控和独立审判,以程序正义、只服从法律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多年以来,我们研究法律改革与法制建设的课题,更多的是从研究具体制度入手,特别是近年来为解决公众普遍关注的司法效率问题,我们更多的是从公正与效率平衡的角度研究澳门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设的问题。然而,我近来注意到有一种倾向或者说是一种误解,将澳门的行政主导体制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表面上看这是一种体制和制度上的区别问题,实质上,是曲解了澳门司法独立的本质特征。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不利于澳门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不利于法律改革的发展,应该加以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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