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深入贯彻落实的今天,广东省分别和香港与澳门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进行粤港澳深度合作,并已经设立“珠海横琴新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先试先行。随着“两岸三地”经贸关系的进一步紧密合作,传统的司法合作模式难以满足现实的发展需求,不利于“两岸三地”法律纠纷的妥善解决。为促进“两岸三地”经贸的进一步顺利发展,在传统司法合作的模式上探讨新的合作模式以扫除发展中的障碍,成为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两岸三地”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合作,为了表述的简洁,文中均以“司法合作”代替“民商事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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