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发展,内地和香港于2003年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其内容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双方自2004年以来就进一步的开放措施进行多轮磋商,每年签署一个补充协议。到2013年8月29日为止,双方共签署十个补充协议。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以下简称《CEPA补充协议十》)包括65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以及8项加强两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其中有15项在广东先行先试,主要集中在金融、法律、检测认证、通信等服务贸易领域。时任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签署仪式上表示,《CEPA补充协议十》是自2003年CEPA签署以来,涵盖最多措施的补充协议,部分措施在开放力度上超过近年的补充协议,有些更是业界殷切期待多年的。至此,内地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的领域达到48个,开放措施总共达到403项。
服务领域一直是CEPA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点。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正确界定“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标准是实施CEPA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在《CEPA补充协议八》签署后,对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标准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准确分析这些新发展对于CEPA的运行效果、开放程度以及CEPA吸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等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新环境下,对CEPA下的“服务提供者”问题进行探讨分析,颇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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