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这些理念从逻辑上都不可能完整地表达现代宪政理论所主张的社会自治思想,表达主体的完全自主和自由的认识论。虽然宪政的理想与宪政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各种逻辑的障碍和制度与文化上的阻因,但是,宪政理论所确立的社会自治理念在本质上是实践“人的复归”、“类本质的重新占有”、“每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一联合获得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以手段和过程的特征来看待“法治”,各种偏执的理念必然会得到准确的逻辑释证。理性也就不会仅仅成为规则的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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