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中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单项行政法规是比较齐全的,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6月14日)。这些行政法规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登记程序和事项;二是日常行政管理;三是法律责任。目前民间组织的规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这四个条例。从立法实践看,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一些相关的内容需要分解到其他法律制度中。上述四个法规中的一些问题,立法者已经留给其他法规去解决:或者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制定专项配套政策,或者交给地方立法去探索,甚至进行地方性试点。20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相关部门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政策,通过这些专项政策较好地处理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配套政策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体现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特点,使得民间组织的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呈现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很难想象,没有这些政策,民间组织的法律体系将会是完整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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