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是旨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自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来,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体系建设一直被作为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工作的主要内容,由党和政府主导推动。在供给方面,政府及其所辖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当前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涉及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涵盖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具有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单位;在服务方面,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特别是获取文化服务相对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利为主要内容;在资金保障方面,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共财政为支撑;在运作机制方面,由中央至地方自上而下制订规划、分配任务、安排资金、配送产品、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行政任务导向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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