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的《罗马条约》中强调了共同市场、共同农业政策;除核能政策稍有提及外,没有任何有关环境的条款,欧盟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无从谈起。在20世纪50年代,环境保护还只不过是环保主义者的呼吁,尚未成为政策决策中优先考虑的因素。6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保护自然环境不仅是为其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的必要,同时它还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和战略利益。在这期间,欧共体虽然并无独立的环境政策,但出于实现统一内部市场的考虑,已经开始制定一些环境标准法规,成为欧共体最早的一批环境法律规范,其中包括,1967年《有关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67/548号指令》,1970年《有关机动车允许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的70/157号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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