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在澳门从事保险活动的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即法律上所称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
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的概念,按照澳门法律的规定,是指常规性地作出接受和履行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管理的行为的活动,以及作出与该等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以及保险管理的关联的或补充性的行为或合同,尤其是涉及损余之处理、楼房之重建及修葺、车辆之维修、医疗所之维修、准备金及资金之投资运用,但不包括保险中介活动。
保险中介活动,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关保险合同和保险业务的洽谈、签立和辅助业务。保险中介人分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推销员三种。
保险业务受6月30日第27/97/M号法令《保险活动法律制度》规范。有关保险合同,则由《商法典》的相关条文规范。
保险中介活动受6月5日第38/89/M号法令《保险中介法律制度》规范。
二强制性保险
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某特定保险种类的保障是强制性的,视乎其社会褔利程度而为人民提供保障。
目前,澳门共有6项强制性保险,分别是:
(1)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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