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金融法由一系列的法规,包括法律、法令(1999年澳门特区成立以前)和行政法规(1999年澳门特区成立以后)作出规范。根据该等法规制定和采取的细则性规定和执行措施则通过行政命令、行政长官批示以及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颁布。
规范澳门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保险业务除外)的基础法规主要是1993年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在该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有多项专门为不同类型金融活动制定的特别法规。规范澳门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的法规主要是第27/97/M号法令《保险活动法律制度》、第38/89/M号法令《保险中介法律制度》(于2001年经重大修改并重新公布),以及多项为各类强制性保险而制定的法规。此外,由于金融活动属商业活动,故除上述特别法规范外,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对所有商业活动和企业作出系统的、一般性规范的《商法典》的规定对所有的金融保险活动亦补充适用。与商业活动的规范相关的其他法规如《公证法典》《商业登记法典》等也适用于金融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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