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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

    摘要

    澳门的金融法由一系列的法规,包括法律、法令(1999年澳门特区成立以前)和行政法规(1999年澳门特区成立以后)作出规范。根据该等法规制定和采取的细则性规定和执行措施则通过行政命令、行政长官批示以及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颁布。

    规范澳门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保险业务除外)的基础法规主要是1993年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在该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有多项专门为不同类型金融活动制定的特别法规。规范澳门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的法规主要是第27/97/M号法令《保险活动法律制度》、第38/89/M号法令《保险中介法律制度》(于2001年经重大修改并重新公布),以及多项为各类强制性保险而制定的法规。此外,由于金融活动属商业活动,故除上述特别法规范外,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对所有商业活动和企业作出系统的、一般性规范的《商法典》的规定对所有的金融保险活动亦补充适用。与商业活动的规范相关的其他法规如《公证法典》《商业登记法典》等也适用于金融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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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欧阳琦:澳门大学法学学士。现任澳门金融管理局法律事务办公室副总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兼职讲师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警官培训课程兼职讲师。曾参与翻译的著作有: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所著的《民法总论》(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以及José Joaquim Gomes Canotilho所著的《宪法》(Direito Constituc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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