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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中国减少死刑罪名的宪法学考量

    摘要

    死刑问题历来不仅仅是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整个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死刑。近年来,减少死刑罪名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议题,也成为刑事政策转向的重要标志。《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修改后变为55个。[1]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建议取消9个死刑罪名,[2]这标志着中国在立法减少死刑罪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可以说,限制死刑适用,并且“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取消的死刑罪名绝大多数在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中很少适用,刑法修改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在中国,修改法律以更大范围地减少死刑罪名,成为一个需要持久探讨的话题,对死刑问题的探究不会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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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台湾
    作者简介
    陈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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