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明郑归降清朝,中国政局逐步稳定,清政府随即解除海禁,开海贸易。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江(松江上海)、浙、闽(福州和厦门)、粤(广州)四海关成立。康熙时期,清政府设立的闽海关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设有海关监督衙门,即“南台和厦门衙署”。[1]到了雍正时期,为杜绝人口大量移居海外,浙闽总督高其倬等规定了海外贸易船的出口之处,“闽省者总归厦门一处出口,粤省者总归虎门一处出口,其别处口岸一概严禁,如有违禁在别处放船者,即行查拿,照私越之例治罪”。[2]甚至在厦门、广州等地设有“番馆”,专门接待来华贸易的外商。1717年以前,清代对外贸易的原则以“西洋来市、东洋往市、南洋互市”为主[3],使得中国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全面开放,外国船只可以自由出入广州或厦门港进行贸易,而运载货物前往东南亚地区的中国船只的数量更是惊人。与此同时,随着政局的稳定,景德镇窑业逐步恢复。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