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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文献记载明前期朝贡体系下的瓷器输出

    摘要

    明代前期在严格的海禁政策下,中国陶瓷器的输出主要是在朝贡体系下进行的。明朝廷往往将陶瓷器和丝绸作为赏赐品、礼品以及交换其他物资的重要手段。明初赏赐品中最重要的就是丝绸和陶瓷器。洪武七年(1374年),琉球中山王弟泰期复来贡,“命刑部侍郎李浩赉赐文绮、陶铁器,且以陶器七万、铁器千就其国市马”。洪武九年(1376年),“浩言其国不贵纨绮,惟贵磁器、铁釜,自是赏赉多用诸物”。[1]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分别赐占城、真腊、暹罗等国瓷器[2];洪武十九年(1386年)九月又“遣行人刘敏、唐敬偕中官赉磁器往赐”真腊国[3]。西域失剌思、敏真、日落等国都以瓷为贵,有些还特派使臣奏求瓷器。同时,明朝廷也将陶瓷器作为交换战略物资特别是战马的重要手段。永乐十七年(1419年),失剌思遣使进贡狮子、名马等,明朝廷赐其酋绒锦、文绮、瓷器等物,且“时车驾频岁北征,乏马,遣官多赉彩币、磁器,市之失剌思及撒马尔罕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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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刘淼: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福州大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陶瓷考古、海洋考古、宋元考古。在《考古》、《厦门大学学报》和《考古与文物》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福建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
    胡舒扬: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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