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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的存在形态及其实现途径

    摘要

    人权的存在形态是人权的表现形式所在,科学合理地概括出人权的表现形式既体现了对人权问题认识的深度,又是进行人权法治建设的理论前提。李步云先生在此所提出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不仅对人权存在形态做出了实事求是的描述,而且为人权研究的深入与人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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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陈佑武: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教授、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法学会人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主编,《人权》杂志编委,《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权研究”专栏主持人。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权基础理论、人权法学和人权教育。出版学术专著4部,主编、副主编学术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等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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