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的特点,较为通行的说法是行政主导。虽然在基本法中并没有出现“行政主导”四个字,但是,行政主导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计政治体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为了保持特区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而且这一原则在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的地位、权力,行政长官与立法、司法机关的关系的规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1]然而,人们对行政主导仍然有各种理解,有的比较广泛,有的比较狭窄。因为不同理解,有的赞成,有的怀疑,有的误解。什么是行政主导?行政主导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为什么要实现行政主导?行政主导如何处理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目前未见有详尽的论述。所以,弄清楚行政主导的含义和内容,行政主导与立法、司法的关系,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实际的意义。本文尝试论述行政主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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