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课题。1999年1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关于无证儿童居留权案判决引发的争论[1],触及“一国两制”的法制基础,突出地体现了理解以及把握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重要现实意义。该判决声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拥有审查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是否抵触基本法的“宪制性管辖权”,并据此进行对《香港人民入境事务条例》有关条文的司法审查并宣布其无效。撇开案件具体争讼内容不谈,笔者拟从宪法和基本法各自的规范内容、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地位和适用上的具体关系等方面入手,再作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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