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港澳特区的不少学者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制框架下港澳没有“剩余权力”,而香港少量学者却坚持认为港澳存在“剩余权力”。1657252这种争论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至今就从未停止过。本文从联邦制国家“剩余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归属入手,分析单一制国家内某些通过宪制性文件确保实行高度自治权的地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提出: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下,“保留性的本源权力”概念最能真切描述单一制国家本源性权力中没有授予享有高度自治权地区的那部分权力。其性质类似于联邦制国家形成过程中出让权力方所没有出让的“剩余权力”。这种概念描述的意义在于:消除人们对于“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与特区之间权力关系的误解,以达释义止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