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形色色的区域协作按成员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划分,主要有发达国家之间的协定;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定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定。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贸易协定”,争议颇多。GATT/WTO全面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各种区域经济集团并行发展的格局,有可能导致国与国之间、国与集团之间以及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多种冲突和紧张关系。因此,许多观点对整合区域经济集团颇有微词,认为区域集团属于一种歧视性的优惠贸易安排,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对此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通过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希望保证区域集团与WTO规则之竞合,不对经济全球化掣肘。本文便想就当前在WTO框架下整合区域经济集团的法律基础、WTO与区域经济集团的冲突及互动关系做一规范意义上的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问题,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在国际关系中,法律问题与政治目标始终是相联系的,在诸如投资、金融政策、环境质量等方面,区域经济集团的规则与WTO规则相关,但与人权、民主、裁军以及其他政治关系也是有密切联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