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在WTO体制下,世界贸易的障碍在减少,国际经济融合度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全球区域经济的有机整合也成为现实。根据WTO的官方统计,截至2006年3月,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40个,目前正在以平均每月一个的速度递增。各国都在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先后显示出强劲的势头。但是,区域经济合作也是一把“双刃剑”,规范得好,将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先导;规范不力,又会阻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因此,许多观点对区域安排颇有微词,认为区域安排侵蚀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歧视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共荣。WTO对此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通过一系列特殊的法律,尽量在规则体系内保证区域安排不对经济全球化掣肘。本文便想对WTO体系下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主要类型进行分析、整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可行性选择做相应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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