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焦点之一是对行政性垄断的治理。目前,依法实行行业监管的银行、电力、电信以及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铁路、盐业、石油、烟草等行业,往往通过限制市场准入和相关的定价措施实施垄断经营,这些行业也是社会腐败的重灾区。仅就南京市而言,2005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就先后在煤气、盐业等垄断行业查处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对这些行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如何反垄断?争论一直不断。立法过程也有很多分歧,主要的症结在于,如果统一适用反垄断法对相关行业进行制裁或解散,会触及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关的行业法规,很难协调。行业法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的龙头老大,电信法、航空法、电力法、邮政法、铁路法等比比皆是,都是以行业保护为旨趣的,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呼吁重新立法,但基本未动。反垄断法明文禁止行政垄断。该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这不是通常理解的管制行业的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态度是折中的。一方面肯定了管制行业的独占地位,规定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又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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