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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

    • 作者:刘勇出版日期:2016年12月
    • 报告大小:885.98KB
    • 报告字数:16969 字所属丛书:法律规制
    • 所属图书:农民合作社本质论争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开始出现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基本原则、主体法律地位、法律人格、责任形式、治理结构、分配制度、内外部利益关系和立法体例等在法律上都得不到确认,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都很困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1],开启了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立法进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主体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治理结构、分配制度和责任形式等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序发展。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四个法律属性:(1)社员所有,所有者与惠顾者身份同一;(2)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3)民主的社员控制;(4)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资本报酬有限。[2]鉴于“在揭示合作社的法律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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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刘勇:刘勇,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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