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通过创设广播组织权,赋予广播组织者专有权,使之获得物质和精神利益,激励其更积极地从事作品传播活动,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思想和文化的进步,满足大众对于精神文化生活信息的需求,促进公民精神人格的发展和自我实现。其实质在于通过机制与技术运用将广播组织者物质利益与社会精神文化利益相结合,广播组织者物质利益是手段,他人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化利益是目的。因此,广播组织权制度必须以广播组织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共通、协调、一致为基础,采取各种措施协调、平衡两者的关系,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两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广播组织权制度利益平衡也就成为一项常谈常新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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