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写道:“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历史中,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的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是一个目标而不是一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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