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诉讼清收这种方式,而且主要讨论清收主体为银行时的情形。不良资产的清收,商业银行也会委托外包催债公司,或由本行风险保全部门工作人员自行来催收逾期贷款,但从清收实践看,诉讼还是占据了绝大部分比重,而且银行委外或自行清收无果,也会及时通过诉讼方式控制债务人的有效资产,以争取不良资产处置的主动权。至于诉讼方式是否最终解决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则要视每笔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诉讼(含仲裁)银行在回收不良贷款本息的各种手段中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方式。所有银行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都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诉讼,或仲裁。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长处。诉讼是由法院来解决纠纷,相对仲裁机构而言,法院的司法机关性质比起仲裁机构的民间组织身份对债务人更具威慑力,更关键的是,法院可以实施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判决、裁定、裁决。而仲裁机构没有这一职权。此外,法院各地都有,然而仲裁机构则不一定各地都有设立。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的可选择性更大一些。但是随着本轮不良贷款爆发的迅猛态势,各级法院专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法庭已不胜负荷,有些法院内部甚至会分流一些案件去别的审判庭。即便是如此,法院的诉讼进程还是受到了较大影响,这也是许多银行抱怨法院诉讼效率低、耗时长的原因。
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期限为立案后六个月,依法还可以适当延长,二审期限为立案三个月。同样,审理情形可以依法延长。并且法院传票公告送达,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审理时限。在法定情形出现时,法院还可以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暂时中止诉讼程序。因此一个案件银行要获得生效判决可能需要一段非常长的时间。仲裁在这方面的优势较为明显,仲裁这种争议方式虽然需要当事人事先有仲裁约定,但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信任的仲裁员裁决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是不能选择法官的),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相较于诉讼,结案速度明显会快一些。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为避免诉讼的时间成本,就改走仲裁方式。但前面提到仲裁方式的软肋不能自行实施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又让银行在选择仲裁方式时十分纠结。对于银行来说,财产保全和执行又是债权实现的关键,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如何,这两个阶段非常重要。所以从总体比例来讲,采取诉讼方式追索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比采取仲裁方式还是要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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