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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受贿犯罪定罪疑难问题

    摘要

    《道德经》云:“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行形,高下相倾倒,音声相合,前后相随。”权力的滥用导致贪腐犯罪的滋生。贪污贿赂问题,已经成为危害政府公信力、困扰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受贿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一大组成部分,严厉打击受贿犯罪,是当前我国的一大要务。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将罪名修订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7年《刑法修正案(七)》为弥补原有受贿犯罪规制范围的不足,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着墨较多,其中既涉及对原有罪名贪污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的修订,还增设了新罪名“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具体到受贿犯罪领域,包括对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和刑罚的修订。到目前,我国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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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作者简介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
    张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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