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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死刑罪名的减少、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保障的加强、对恐怖活动打击力度的提高等热点问题更是备受关注。在诸多热点话题中,对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在反腐背景下显得尤为抢眼。不同于普通民众对于此规定中反腐的聚焦,法学研究者大多着眼于“终身监禁”这一刑事评价。附随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终身监禁及其合理性与可行性等问题,在刑法学界争论已久。此次刑法修改对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有关该问题的争论将要尘埃落定?笔者以为,在此阶段认为终身监禁问题出现定论尚属遥远,相反,有关终身监禁以及死刑存废的争论才刚刚开始。因为,相关问题将以此为契机而从理论争鸣走向立法与司法实践,诸多问题有待商榷与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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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李乾: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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