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但在立法设计中却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这显然忽视了对“责令支付”法律性质的认识,对“仍不支付”的主客观原因缺乏具体分析。直接将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本应承担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直接界定为刑事责任,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如何界定犯罪面临较大的困惑,也限制和剥夺了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限的行使。而第一款中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中有权责令支付的“政府有关部门”、第二款中“逃匿”的主体和认定程序等法律概念也并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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