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老一辈学者费孝通先生、林耀华先生在1957年共同撰写的《当前民族工作提给民族学的几个任务》一文中就早已指出,族别问题的研究在民族识别的政治决策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民族名称是不能强加于人或由别人来改变的,我们的工作只是在从共同体的形成上来加以研究,提供材料和分析,以便帮助已经提出民族名称的单位,经过协商,自己来考虑是否要认为是少数民族或是否要单独成为一个民族。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各族人民自己来做的,这是他们的权利”。两位前辈明确地将民族识别研究放在民族识别决策的从属地位,认为“民族名称”是由各族人民自己确定的,这就是著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但是,如何实现“名从主人”,他们却未作详论。这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因为正如林耀华所说:“一九五四年,仅云南省就有二百六十多个族体上报族称。当时我们仅从表面分析,就发现‘族称’很混乱。有的用自称,有的用他称,有的用民族内部分支名称。一些人自报地方籍贯名称,一些人竟自报特殊职业的名称。还有的地方共同体受汉族影响深,讲汉话,民族特点虽不显著,但还保留强烈的共同心理感情等等。”既然族称问题如此复杂,那么,云南的260个族称是如何缩减到今天的包括汉族在内的26个民族呢?“名从主人”的原则发挥了什么作用?谁是名从主人的“主人”?这些主人又是如何“协商”和“考虑”,从而确定一个民族的族称的?其他族称为何被放弃?这个过程可以给我们什么启示?这些有关族称的问题,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史的角度理解当下急需追问的“民族”建构过程,并深入理解这一过程与当下民族与民族主义知识之间的关系。
本文试图以1956年云南省大理地区统战部组织的一次“民族座谈会”为例,探讨“白族”这一族称在民族代表中的协商过程。作者提出,“白族”族称的确定是一个“名称标准化”过程,它的确定既不是国家权力的决策,也不是学者意见所主导的,而是一个由地方精英主动靠拢国家计划的过程。族称的确定可以称之为各种原则共同作用下的一个“制造共同命运”的过程。这些原则包括“解放”和“落后”的话语、历史根据、避免歧视、易为民族成员接受、符合共产主义价值等。通过确定族称,民族成员的日常知识被陌生化(de-familiarise),融入与国家的共同命运之中,形成了一个短暂的“阈限”阶段。本文以大理白族自治州档案馆藏档案为原始资料,田野工作时间为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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