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事件的频发已使生态风险成为一种严重威胁公众人身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生态风险已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为了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当前必须要加强对生态风险的研究与治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和负责任的大国,解决好生态环境问题,控制住生态环境恶化和生态风险的加剧趋势,不仅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重要目标和13亿中国人民的福祉,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担负起的责任。根据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生态风险潜在发生的规律和趋势,我们需要选择适合国情和世情的防范手段和措施,构建有效的预防与治理机制,防控生态风险的大规模发生。首先要强化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的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其次应该积极促进整体治理观念的变革,从末端治理向以绿色生产、废物“减量化”等为手段的积极的污染源头预防转化;从重视技术层次的专业治理向综合决策、宏观引导、全民参与的综合治理转化。面对复杂严峻的生态风险形势,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自上而下的风险防范政策制定与管理体制,我们的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新的风险治理机制。这种风险治理机制能有效协调各有关利益方,能够使得整个决策与执行过程互相支持,最终确保问题得到科学有序的解决。从总体上来说,本章所要讨论的是“生态风险的治理”。“治理”与“管理”具有不同的含义。北京师范大学张秀兰教授认为:“管理(Management)主要偏重于从政府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治理(Governance)则是指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具有新公共管理的蕴含。”作为一种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乃至个人之间的合作互动”。根据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给治理制定的标准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统一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相应的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社会公众的各种相关活动,以求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现代社会,社会的各个子系统和网络日趋完善,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除了有政府机关和各种机构的主导性作用之外,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需要发动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各个网络以及各种部门间的参与协商。因此,生态风险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以外,还应该包括其他各种社会公共力量,主要有各种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科研学术团体以及社会个人等。生态风险治理的手段除了政府的各种常规手段外,还应该加强与各种社会机构、群众团体之间的自愿协商与平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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