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产生改变了国际经济规则的基本格局。[1]首先,国际经济规则涵盖的范围大大扩展。原有的关贸总协定所确立的规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WTO规则不仅扩展到了服务业,还扩展到了国际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其次,国际经济规则的约束程度加强了。在WTO诞生之前,大多数国际经济规则是非强制型的。关贸总协定只是成员方就国际贸易问题进行磋商的一个论坛。就规则的实施而言,它所确立的规则对成员方的约束是有条件的。尽管关贸总协定中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也更容易被阻挠,而且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乌拉圭回合协议引入了一个结构上更健全、各阶段界定更明确的程序。正如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所说:“与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从一开始就更有力、更自动、更可靠”(WTO秘书处,1999)。再次,国际经济规则给民族国家政府行为(干预贸易事务)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的给企业行为留下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发达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