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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地规定了三个原则,即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原则、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管辖优先原则以及先受理优先管辖原则。这些原则规定似乎解决了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全部问题,但司法实践中因管辖法院适用当地法规政策判案,其结果可能不仅不能方便劳动者,而且还可能对劳动者的实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这有违“劳动者权益保护优先”的立法本意。本文针对上述原则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解决方案,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