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建立了环境共治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发挥了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使环境法治的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新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赋予了社会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全国范围内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多达700余家,但是,从现实来看,实施效果不容乐观。该法实施至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仅仅为7起,且主要为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著名组织提起或者参加,其他的社会组织数量虽然庞大,但基于组织的宗旨限制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考量,要么不愿意管闲事,要么财力不足或者技术能力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持观望态度,远远未能达到环境法学界期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井喷”状况。造成此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阻力广、成本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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