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省旅游条例》、《辽宁省旅游条例》、《吉林省旅游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9部地方性旅游法规修订颁布,每部法规都对旅游安全作出了规定,其中5部地方旅游条例专章规定了旅游安全,内容主要包括旅游安全监管、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安全经营主体责任、高风险旅游项目管理、景区开放制度、景区流量控制制度、旅游客运安全、乡村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制度、旅游者安全权利和义务等十个方面。关于旅游安全的专门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3号)印发。据统计,国家旅游局2015年全年共印发了7个涉旅安全通知,发布了1个涉旅安全服务警示和44条关于自然灾害、天气、卫生、社会治安和财物安全等方面的旅游出行提示。
2016年,地方旅游条例的修订仍然是健全旅游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途径,尤其新《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下放的规定,将给更多的地方推进旅游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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