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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质上是“多层级、多主体、复合型的行政化”的定案机制,它有损审判独立,造成权责不明,制约审判效能和司法能力提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深层次上是法院的审判职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应当以构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一体两翼”的审判权力结构为思路,建立完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权责利一体化的制度体系。深圳法院在“三权”结构理论思路下开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对权力结构理论进行了实践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