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做出了第三次修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对近年来上海市在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做出全面总结。这次修改虽不全面,但修改的地方还是有30处,涉及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在相关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推进民主立法、健全审议和表决的制度等六个方面。其中有关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立法规(计)划、立法评估、单独表决、“打包”修改等内容对上海市今后的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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