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榜“参与”和“赋权”为核心的参与式发展干预,始终坚持并隐藏的预设逻辑是,无论在道义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通过促进并确保各利益相关者(权力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充分参与和应有权力的获得,是获得良好发展结果所必须坚持的。这意味着,参与式发展干预的首要工作,是促进各相关利益主体在发展干预中的充分参与,从而形成对发展目标群体的赋权和分权,进而达到发展的预期效果。从权力资源说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理论阐述和对胜利乡参与式发展干预若干案例的分析表明,权力本质上具有的排他性特征,使得参与式发展干预中的赋权,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很难真正实现,发展干预中参与程度的提高,尽管能影响权力结构的动态均衡,但并不能根本改变权力结构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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