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时期,劳资集体性冲突处于高发期。政府希望通过立法规控企业劳资冲突行为,阻止其蔓延趋势;工会企图通过立法推动集体合同制度为职工争取话语权;资方希望维持一贯的强势,企图阻止立法。因而立法过程坎坷,立法结果不尽如人意,再次显示了广东资方强大与劳方相对弱势的格局。但是,底层职工自发维权事件层出不穷,《广东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有待观察。既然立法已经走完最后程序,不可易改,笔者主张人大针对法律中的模糊地带进一步做出解释,一是通过补充解释有利于保护劳方行使正当权利,二是有利于条例执行的严肃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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