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共同构成了资本市场的两大主要投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凭借自身的规模经济优势和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能够在事前的定价机制和事后的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了证券市场经济功能的完善。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更有优势,并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充分竞争,实现市场化证券发行约束机制,产生最优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伴随着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加剧,资本市场强烈呼唤专业化和相对成熟的投资者加入到公司治理的行列中来,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形成公司治理中的一股力量。机构投资者有助于解决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监督的激励问题,实施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并最终推动一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悄然兴起,并在最近的30多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和上市公司治理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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