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残疾歧视既是残疾人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就业领域中的反残疾歧视,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就业对于促进残疾人自立、自信,增强其社会认同感,增强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减少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随着医疗和科技的进步及工作环境的改善,许多残疾人就业的能力不断提高,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不断增加,如何防止就业领域的反残疾歧视日显重要。同时,相比其他形式的反就业歧视,反残疾歧视的难度较大。由于在许多场合,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受限,而且雇主往往需要提供特殊的设施和便利条件满足残疾雇员的需要,用工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反残疾歧视的立法及其实施,既要保护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也需要保护雇主自主选择最适合于岗位的雇员的权利,考虑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其他反歧视领域,如性别和种族歧视无须或者较少考虑的因素。相应的,在反歧视实践中,对雇主抗辩事由合理性的甄别难度加大。
因此,就业中的反残疾歧视需要对残疾的概念,残疾人是否胜任雇主提供的就业岗位的判断标准,雇主的抗辩理由,雇主是否有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范围,反残疾歧视的救济以及实施等内容做出规定,这也是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共同任务。下面,将考察分析美国就业中的反残疾歧视的理念和制度,并分析我国目前实施的残疾人“按比例实施就业”制度的现状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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