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灵活就业的充分发展,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层出不穷,劳动关系的认定愈加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保护也面临挑战。同时,与灵活就业人员对应,市场上雇主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他们也有“灵活”的需求,对雇主的规制方式也需要调整和变革。因此,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护,既要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因素,为其提供充分的保护,同时又要体现其“灵活性”,适应市场的需要;对雇主的规制也应考虑雇主的不同类型和特点,为其提供适当的差别安排。本章以家政工和退休人员再就业者为例,分析特殊雇员的保护,并分析不同类型雇主的差别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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