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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及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增加,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也日益增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挑战。我国在处理发生在我国海域的海洋污染事故时,以往更多关注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而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损害的索赔问题,一直未很好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通过法律制度明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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