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建设工作起步较早、起点较高、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在探索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上先行先试,有着诸多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声誉。但是,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社会结构日趋多样、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复杂,社会民生事业发展与群众的期盼仍有差距,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社会和谐基础还不够稳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社会民生事业,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创建社会建设示范市,是推动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幸福珠海的内在要求,是珠海经济特区新时期的崇高使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珠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精神,围绕“蓝色珠海,科学崛起”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现代化进程,立足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初步设计珠海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中的社会建设宏观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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