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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

    摘要

    200多年前,《人权宣言》公开宣告:“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见,没有人权保障的宪法,就不是真正的宪法。这正如哈耶克所说的,界定个人“合法的”预期范围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允许每个个人行动的范围做出界定,这意味着“这里所需要的乃是那些在每时每刻都能够对每个人确受保障的领域之边界加以确定并因此能够对‘你的’和‘我的’作出界分的规则”11365273;因为这些规则能够经由对个人获保障领域的界分而减少人们在行动过程中对彼此意图的干涉11365274

    在法治社会,政府权力受到宪法的约束,人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政府只要求公民守法而自己却不受宪法的约束,这就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同类型的宪法对人权的确认程度不同,并有形式与实质上的差别。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二章第33条第3款。也就是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最高的法律效力11365275

    回归前的澳门政治体制是葡国对澳门实施管治或行政管理的产物,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是以葡国宪法及专项法律《澳门组织章程》为宪制基础11365276。回归后,《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国两制”的实施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化就是设立特别行政区,法律化就是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度化和法律化均是以中国宪法为依据。第二,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既离不开《宪法》,也要以《澳门基本法》为治澳的法律依据11365277。同样,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宪制基础是《宪法》和《澳门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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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雪莲: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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