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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教育规范体系

    摘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规范体系,由整个政治体制所决定。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政治体制的特点是“行政主导”。“行政主导”的要旨是:为了保持特区的稳定和行政效率,作为特区政府首长的行政长官应有实权,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11365221。贯彻“行政主导”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法律赋予政府不同行为主体在制定各项政策中的不同权力,行政长官“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特区政府“制定并执行政策”;而教育行政当局则是“构思、指导、协调、管理和评核”教育。所以,澳门教育制度主要由教育行政当局及其上级机关构思和拟订,最后由行政长官决策。关于教育的资助政策,《澳门基本法》第13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社会文化司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社会文化范畴政策和监督与该范畴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实体,其司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协调和管理非高等教育的直接领导机关,是教育暨青年局;协调和管理高等教育的直接领导机关,是高等教育办公室。

    澳门既是一个社团社会,也是一个法治民主的社会;公民参与是实现政府合理决策的必要条件,体现在对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决策、执行与资源分配的过程。《澳门基本法》所主张的“行政主导”,是对分权制衡理论的一种新的阐述11365222。政府应广泛听取和吸收教育界各社团、教师、家长、学生以及广大市民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教育政策,以期反映他们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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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雪莲: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9月入职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现在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工作,曾参与多部教育范畴立法的研究与草拟工作(包括《非高等教育纲要法》《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运作方式》《委任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成员》等)。近年发表多篇关于澳门教育制度的论文,如《澳门居民受教育权的发展与挑战》《澳门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比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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