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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对灾害救济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晚清和民国。新政权一建立,就提出了积极的、长远的抗灾救灾方针,湖北省抗洪救灾研究(1949-1956)建立了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防汛救灾机构,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抗灾救灾机制。在法规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纪律严明,赏罚分明,从一开始就力图杜绝赈灾腐败。无论从应对灾害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救灾结果来看,都远远超过旧政权。但是,由于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抗灾救灾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和社会团体救灾的积极性相对而言大大减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