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尤其是那些不纯正的、可以还原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概念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对客观处罚条件法律性质理解的不同,都与犯罪概念有关,而犯罪概念的一般表述是符合构成要件,且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行为,因此,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演化成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成立三个阶层要件之间的关系。由于客观处罚条件往往表现为某个行为外部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不仅包括行为的方式,还包括行为所造成的某个危害结果,而这种危害结果往往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行为才得以实现,是行为人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危害结果与作为定罪或者量刑依据的危害结果需要做出区分。此外,按照通说,客观处罚条件是一种阻却刑罚的事由,但刑法中阻却刑罚的事由有多种情形,需要加以辨析。本章主要探讨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概念(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危害结果以及其他阻却刑罚事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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