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家庭主义原则与现代社会秩序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社会学的主流看法中有含混不清之处。文章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证明,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家庭主义原则发挥的整合性作用是否能够有效扩展至全社会成员。以此标准看,家庭主义无法成为构建现代公共社会的基础性原则,因为社会整合的扩展要求社会规范的性质发生改变——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组织中的成员,比如家庭成员,而是针对整个社会成员。与此相反,家庭主义的亲疏远近规则和内外边界意义,妨碍规则向非个人的公共性转化。在其基础上构建的社会秩序,可能是私人社会、团体社会、地方社会、宗族社会,而非公共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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