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破产立法。早在1985年,沈阳市政府就率先发布了《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有关破产清算的第一个地方性破产法规。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发布了许多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法规,已逐步将企业破产问题纳入法制的轨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从1989年至1996年上半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达5000件。其中,1989年至1994年为3010件,而1995年和1996年上半年就达近2000件,说明破产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破产法制度,全国人大又在着手重新起草破产法。穆尔先生似乎对中国改革进程很了解,所以特意向大会提交了这份论文。穆尔先生是以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企业理论而著名的经济学家。在我国,他与哈特合著的《产权与企业的性质》一文已广为人知。使我们感兴趣的是,穆尔先生多年还在从事破产程序研究,那么是什么使一位经济学家闯入了法学领地呢?本文或许能够提供一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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